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9月2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118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78名,代表股份数901,729,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2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数801,405,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76名,代表股份数100,324,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7%。
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李静和刘伟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业务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的议案
同意899,394,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10%;反对1,697,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83%;弃权638,0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523,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841%;反对1,697,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833%;弃权638,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326%。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同意899,428,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48%;反对1,701,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87%;弃权599,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558,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185%;反对1,701,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868%;弃权599,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947%。
3、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899,023,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999%;反对2,322,5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76%;弃权383,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8,152,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166%;反对2,322,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027%;弃权383,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06%。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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