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投票时间自2024年8月5日起,至2024年9月2日17:00时止。2024年9月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并由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基金份额(以下简称有效基金份额)共计12439874.98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24615061.06份的50.54%,满足法定开会条件。其中有7479604.00份基金份额表决同意,占有效基金份额的60.13%;4623471.87份基金份额表决反对,占有效基金份额的37.17%;336799.11份基金份额表决弃权,占有效基金份额的2.71%。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超过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9月3日表决通过了《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即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备查文件
1、《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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