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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杨保龙:

  因你是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的责任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的罚款。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如果你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88086157,传真010-880880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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