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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7                          证券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4-048

  

  本公司及除董事金辛海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金辛海先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34.2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2)等相关公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24年9月4日办理完毕。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且程序合规。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注销后不会对公司股本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2527                          证券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4-047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金辛海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金辛海先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在授信额度内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7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子公司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通科技”)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为子公司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均包含本数,授信(含担保)期限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滚动使用。以上授信申请额度(含担保)不等于公司(含各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含担保)内,以银行与公司(含各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来合理确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期限内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含担保)内的一切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和2024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0)、《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7)及相关公告。

  二、本次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000BY24001087),拟为公司控股公司会通科技依主合同与宁波银行所形成的债务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最高债务本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会通科技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本次使用前剩余额度3.3亿元,本次使用0.5亿元,剩余2.8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债权限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债权的业务发生期间:自2024/08/30起至2029/08/30止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0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88%;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约为53,4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9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000BY24001087)。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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