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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青岛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871股票简称:伟隆股份公告编号:2024-107

  债券代码:127106债券简称:伟隆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2024〕3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范庆伟、李会君、刘克平:

  经查,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21年12月1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所持子公司青岛即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即聚机电”)49%股权转让给吕仁红,转让价格为2,450万元。公司经2022年4月27日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即聚机电11%股权以550万元价格转让给吕仁红、4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宫相开。截至2022年4月27日,公司按照合并口径确认投资收益4,164.12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8.27%,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第13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董事长范庆伟、时任总经理李会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克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问题后高度重视,将在前期已改善的基础上认真核查,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说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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