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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并接受公司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78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华信唐山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石油”)。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为华信石油提供存单质押担保85万美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华信石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额度为85万美元的《开立担保函合同》(合同编号:Z2408LC15618056)。公司为上述担保函业务提供存单质押担保,与交通银行签订了《存单质押合同》(合同编号:C240902PL1329979)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华信唐山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4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运河东路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机制造;特种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备制造;电气安装服务;电线、电缆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信石油总资产人民币25840.58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933.82万元,资产负债率84.78 %。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3533.44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838.61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了《存单质押合同》为华信石油提供质押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为保障债务人(华信石油)和质权人(债权人)(交通银行)之间签订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华通线缆)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作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 质物和质权的效力

  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定期存单(以下称“存单”),存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存单清单”为准。

  1.2质权的效力及于存单项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如质物是约定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质权效力及于该定期存单项下自动转存后的本金及利息。

  2. 担保范围

  2.1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存单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3. 质权的实现

  3.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的,质权人有权将存单兑现(包括将尚未到期的存单提前兑现)用于清偿债务。存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兑现存单用于提前清偿债务;质权人在存单到期日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出质人不应支取存单项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

  3.2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担保权利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权不分先后顺序地分别或同时向包括出质人在内的一个或多个担保人主张部分或全部担保权利;质权人放弃或变更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利、放弃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权利顺位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4. 保证条款

  4.1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赔偿金、质权人保管存单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2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5. 担保的主合同和主债权

  5.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华信唐山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5.2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编号:Z2408LC15618056名称:开立担保函合同.

  5.3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85万美元,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或质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的约定。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743,572,448.9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4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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