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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1136         证券简称:首创证券        公告编号:2024-031

  

  公司股东城市动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城市动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动力)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公司)54,575,0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966%,上述股份系城市动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并于2023年12月22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城市动力基于自身发展需要,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结束后的3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7,330,000股公司A股股份,占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2024年9月6日,公司收到股东城市动力出具的《城市动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减持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城市动力基于自身发展需要,拟减持所持公司A股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城市动力确认,截至《通知》出具之日,其在持股首创证券方面无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2.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计划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集中竞价交易(含转融通出借)的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关于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城市动力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首创证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城市动力承诺:

  “一、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二、如本单位确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单位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三、本单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四、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承诺的相应约束措施

  城市动力承诺:

  “一、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6.本单位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根据城市动力出具的《通知》,本次减持计划系城市动力基于其自身发展需要等做出的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城市动力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况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因此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城市动力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应承诺的要求,本次减持计划亦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和承诺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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