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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24-0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9月6日,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达电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前述事宜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山东证监局日常监管发现共达电声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其中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原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其余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共达电声控股股东16名员工持有。共达电声《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共达电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关于共达电声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豁免版)》披露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由万蔡辛持有35%、廖勇持有65%,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万蔡辛作为共达电声时任董事,赵成龙作为共达电声时任监事会主席,为代持事项的当事人,签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赵成龙在审议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万蔡辛、赵成龙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共达电声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共达电声及万蔡辛、赵成龙应高度重视,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共达电声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该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公司将不断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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