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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公告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4-0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60名激励对象因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不满足解锁条件,故由公司将上述6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7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2024年7月17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7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截至2024年8月31日止,自公司披露通知债权人公告之日起45日,未接到债权人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异动情况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未续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其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本次,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不符合解锁条件,需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涉及回购股份数量41,760股。

  2、 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二(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为: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65亿元。

  根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70036285_B01号),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53.40亿元,不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未成就。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6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66,296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共6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808,056股;其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涉及回购股份数量41,760股;其余60名激励对象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需回购其所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回购股份数量766,296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766,296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899323)。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12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已就本次回购注销股票事项在2024年9月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和完成相关股份的回购注销,并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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