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6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7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4.1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944.25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3,651.5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292.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月19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01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公司门封生产线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16,000万元变更用于公司收购国太阳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太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阳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止本公告日,该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控股子公司国太阳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一指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34050146550800004132,截至2024年8月28日,专户余额为9,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国太阳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辉、许先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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