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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广东辖区 2024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广东证监局、广东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的“坚定信心 携手共进 助力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2024广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月活动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周四)15:30-16:30。

  届时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虢晓彬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陈曲女士将在线就2024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7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二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虢晓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4,816,0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1557%。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04,7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48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3,311,6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807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04,3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48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34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1%;反对256,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弃权21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492%;反对256,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23%;弃权21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冉瞳、陈子宏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8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候选人)李来燕先生以紧急召集方式发出通知,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并于2024年9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候选人)李来燕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选举李来燕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叶有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同意选举李来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

  监事会主席简历

  李来燕:男,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广州协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1月起历任公司开发工程师,安徽技术总监、华东研发中心总监等职务。现任公司监事、社保事业部创新研发中心总监。

  截至公告日,李来燕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33874-1-O-3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8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星期一)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虢晓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4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4,816,0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55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3,311,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07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04,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04,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8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4,342,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1%;反对256,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弃权216,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31,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492%;反对256,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23%;弃权216,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8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张冉瞳

  陈子宏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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