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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 2024-57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7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贾帅、叶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7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集团”)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二”)。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具体内容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公司在存货减值测试时,成本分摊方法发生变化,构成会计估计变更,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延期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第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存货跌价测试不审慎

  公司部分项目存货预计售价未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项目去化、竞品价格等因素的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

  公司部分“三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和会议管理不到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和执行不到位,关联人名单登记不完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减值计提等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3、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二》具体内容

  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

  中洲集团系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控股股东。经查,2023年2月至8月期间,中洲集团所持中洲控股5%以上股份多次司法冻结延期,冻结股份情况发生变更,但中洲集团未及时告知中洲控股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洲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三》具体内容

  贾帅、叶晓东:

  经查,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深圳证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5号)。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贾帅,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叶晓东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贾帅、叶晓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本次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行为,没有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24-58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于2024年9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28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人民币192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88万元。以上费用包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报告出具费用、内部控制审计及报告出具费用、其他与年度审计相关的专项报告费用以及交通费、住宿费等。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2024-60号公告《关于拟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8楼3814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2024-61号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24-59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送达至全体监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内容和方式。

  2、本次监事会于2024年9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监事会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公司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及董事会的审议情况,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核查相关资料,监事会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能力资质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 2024-60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现有审计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综合评估,拟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28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人民币192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88万元。以上费用包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报告出具费用、内部控制审计及报告出具费用、其他与年度审计相关的专项报告费用以及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的前身是1993年2月成立的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年更名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德勤华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德勤华永具有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德勤华永已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德勤华永过去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德勤华永首席合伙人为付建超先生,2023年末合伙人人数为213人,从业人员共5,774人,注册会计师共1,18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70人。

  德勤华永2022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4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8亿元。德勤华永为60家上市公司提供2022年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2.75亿元。德勤华永所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德勤华永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行业客户共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德勤华永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相关规定。德勤华永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德勤华永及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德勤华永曾受到行政处罚一次,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两次;十四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一次,四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一次,三名从业人员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一次;一名2021年已离职的前员工,因个人行为于2022年受到行政处罚,其个人行为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并不影响德勤华永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彭金勇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18年。彭金勇先生自2005年加入德勤华永并开始从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9年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审计报告,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审计报告。彭金勇先生自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质量控制复核人蔡建斌先生,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7年开始在德勤华永执业,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蔡建斌先生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审计报告。蔡建斌先生自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项目经理王鸿美女士,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德勤华永执业,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王鸿美女士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度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以上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德勤华永及以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是以德勤华永合伙人及其他各级别员工在本次审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为基础并考虑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而确定。2024年审计费用为280万元(含税),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事前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沟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经核查相关资料,监事会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能力资质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 2024-61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9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8楼3814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事项

  

  说明:

  上述提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4、登记时间:2024年9月25日上午 9:00-12:00 和下午 13:30-17:30。

  会务联系人:黄光立              电子邮箱:huangguangli@zztzkg.com

  联系电话:0755-88393609        传    真:0755-88393677

  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8楼董事会办公室。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如下列所示。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042。

  2、投票简称:中洲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9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份性质:                     委托人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注:委托人未做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及公章):

  委托日期: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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