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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暨公司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4-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报名期内未能招募到合格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未按期签订投资协议等可能。

  2.虽然深圳中院裁定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但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深圳中院在受理公司重整案件前,须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公司被受理重整后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4.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5月17日,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收到债权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4年5月1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24)粤03破申481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摇珠选定,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为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为高效推进预重整工作进程,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通过竞争方式从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编制的破产案件评估机构名册中遴选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协助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详见2024年8月20日公告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公开招募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为依法有序推进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经向深圳中院报告,预重整管理人于2024年9月10日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名家汇重整投资人。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公司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家汇成立于2001年5月8日,2016年3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300506,公司注册资本为69559.6569万元人民币(以下无特殊说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名家汇是一家以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2001 (20层01-06号)。

  (二)资产及负债情况

  根据名家汇2024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6月30日,名家汇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约8.41亿元,其中流动资产约5.77亿元,非流动资产约2.64亿元;负债总额约7.11亿元,其中流动负债约6.70亿元,非流动负债约0.41亿元。

  二、招募和遴选目的

  本次招募和遴选的目的在于引入具有优质产业、实力雄厚的预重整投资人,由投资人为公司提供产业及资金等方面支持:一是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实现产业升级,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二是全面化解公司经营及债务风险,优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结构;三是依法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努力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投资人等各方共赢。

  三、招募须知

  (一)本公告之内容对全体/任一意向重整投资人同等适用。

  (二)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力。

  (三)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重整投资人参考。本公告并不替代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尽职调查。除参考本公告外,意向重整投资人可在足额支付保证金、签署保密协议后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四)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公司正式重整程序,即无特殊情况下,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预重整投资人将直接成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应当遵守预重整期间所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

  四、招募方案

  (一)招募条件

  为确保公司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化解公司经营及债务风险,实现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资格

  (1)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分支机构),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无未结的被立案调查事项。

  (2)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具备清晰的内部决策流程,能够高效完成相应的谈判和决策工作,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本次交易。

  (3)意向重整投资人可以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投资人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报名需说明各成员分工职责(确定牵头投资人)、权利义务安排以及联合体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等情况,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与名家汇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联合体中,牵头投资人应为产业投资人且符合上述全部资格条件。联合体牵头投资人一经确定,未经预重整管理人许可不得更换, 如牵头投资人未经预重整管理人初步审查或未经预重整管理人许可退出招募和遴选的,视为联合体整体未通过初步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和遴选。

  (4)本次招募不接受单纯财务投资人报名。

  2、资金实力和运营管理能力

  (1)意向重整投资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具备与本次重整投资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明确投资资金来源,且应合法合规。

  (2)意向重整投资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具备与名家汇公司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意向重整投资人需基于名家汇公司的生产经营属性进行战略投资。

  为保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维系重整价值,中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在(预)重整期间须为名家汇公司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

  3、行业背景

  (1)本次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具有名家汇公司核心业务相关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名家汇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上下游业务协同性、互补性或者可为名家汇公司业务发展注入优势资源。

  (2)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相关行业投资人的资格要求(如有),并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实施投资而形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其他条件

  (1)意向重整投资人能够帮助引进符合当地产业政策要求的优质产业项目并落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意向重整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拥有与名家汇公司主营业务或未来业务规划相匹配或者能够提供产业协同、业务资源等方面支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招募流程

  1、报名

  (1)报名时间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2024年10月8日18时前到预重整管理人指定地点或邮寄提交纸质报名材料,报名材料一式五份(以邮寄方式 送达的,送达时间以邮件注明的发件时间为准),同时发送报名材料电子版至预重整管理人电子邮箱(mjhglr2024@163.com),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确保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一致。

  前述报名期限届满后,预重整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112;

  2)电子邮箱:mjhglr2024@163.com;

  3)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3699807531。

  (3)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意向书(原件盖章签字,见附件1)。

  2)关于意向重整投资人承诺对知悉的债务人情况予以保密,并 承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的承 诺函(原件盖章签字,见附件2)。

  3)意向重整投资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简介(含主体资格、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组织机构、实际控制人情况,主营业务及其核心竞争优势介绍,资产负债等信息)。

  意向重整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由牵头投资人提供一份关于联合体的介绍文件,除前述基本内容之外,还应当介绍各联合体成员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安排,联合体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以及联合体在为名家汇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开展技术合作和助力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综合优势。

  4)意向重整投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盖章,见附件3)、授权委托书原件(原件盖章签字,见附件4)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有)。

  5)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口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若报名主体因成立时间较短没有年度资产数据的,应当提供最新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6)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提供资金实力证明材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等)以及产业背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地位说明、经营规模、研发实力、以及拟注入资产或落地产业等相关情况说明)。

  7)报名保证金1000万元缴纳凭证。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将全部报名材料装订成册,逐项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如意向重整投资人为联合体的,除每一联合体成员在其报名材料上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外,还应由联合体牵头投资人在全部报名材料上加盖骑缝章,并由联合体牵头投资人负责提交全部报名材料。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预重整投资人遴选的,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预重整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参与投资资格,并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意向重整投资人如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或逾期提交的,预重整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为确保尽职调查时间充分,请意向重整投资人尽早报名;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提交报名资料时间延迟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4)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报名保证金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2024年10月8日18时前,向预重整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付款备注:名家汇公司重整投资意向保证金)。预重整管理人视情况可要求意向重整投资人增加保证金。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报名保证金之前,可联系预重整管理人获取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报名期限届满后,意向重整投资人仍未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未完成报名。对于不合格的意向重整投资人,预重整管理人将在合格意向重整投资人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

  (5)初步资格审查

  预重整管理人将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及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预重整管理人可通知其补正。预重整管理人有权向意向重整投资人核查资信情况、产业背景及业务情况、履约能力等条件,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予以配合。

  2、尽职调查

  (1)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按上述要求足额支付报名保证金,提交报名材料纸质盖章件,并经预重整管理人确认后,预重整管理人将适时向其送达《关于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通知书》。意向重整投资人可凭《关于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通知书》,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编制重整投资方案,预重整管理人将协调公司积极配合。意向重整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其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和编制重整投资方案所需的费用。

  (2)尽职调查阶段,以联合体报名的,未经预重整管理人同意不得增加、减少或变更联合体成员。所有的调整应当经预重整管理人同意才能生效,调整后的联合体仍需符合报名条件,否则自动丧失预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调整后的联合体成员中,已报名的成员需提交新的报名意向书,新加入的成员需提交全部报名材料。

  (3)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查阅资料时,预重整管理人、名家汇公司将进行资料查阅情况登记。

  (4)考虑到名家汇公司的实际情况,所有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应于2024年10月14日(含当日)前完成。

  3、《重整投资方案》的提交

  (1)合格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于2024年10月18日(含当日) 前根据预重整管理人要求及时提交切实可行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方案》需附承诺,有约束力,《重整投资方案》构成要约)。

  (2)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投资人的定位、投资金额、出资期限及资金用途、偿债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未来拟导入的业务及注入的资产)及其他与重整投资相关的条款和条件等。重整投资方案须符合监管要求及政策导向,还应针对如何保证债权人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作出说明。

  (3)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同时,需向预重整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方案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金收款账户以预重整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若意向重整投资人未足额缴纳方案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的,则视为退出本次招募程序。预重整管理人将在方案保证金缴纳截止日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及方案保证金。

  4、遴选机制及相关安排

  1)仅有一家适格意向重整投资人

  仅有一家适格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招募期间报名且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已根据预重整管理人要求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和方案保证金的,可以直接确定为重整投资人。

  2)多家适格意向重整投资人

  有多家适格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招募期间报名且多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已根据预重整管理人要求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和方案保证金的,将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等相关规定及名家汇公司重整的实际情况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

  5、签署协议

  意向重整投资人在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应与有关主体根据名家汇公司重整的实际情况协商具体重整方案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并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6、保证金的处理

  对于未入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预重整管理人将在遴选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对于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及方案保证金将在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转化为重整投资保证金(不计息),待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可转为投资价款。

  意向重整投资人被确定为预重整投资人后拒绝或未按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拒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或不履行预重整投资人相关义务的,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若意向重整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在支付保证金时,由牵头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如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预重整管理人将向牵头投资人的银行账户退还。

  五、其他事项

  1、报名期限届满后未有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的,或本次招募未能确定重整投资人的,预重整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改用其他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

  2、预重整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者终止投资人的招募及延长招募时间等事项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发布补充公告;并保留因情况变化撤回本公告的权利。意向重整投资人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公告内容和要求无异议,且不会基于管理人行使前述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3、本公告由预重整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于预重整管理人。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变化,预重整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招募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招募的意向重整投资人需无条件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预重整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招募工作。如有变化,以预重整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六、风险提示

  (一)本次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报名期内未能招募到合格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未按期签订投资协议等可能。同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处于预重整阶段,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能否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结果及后续签订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能否有效及最终能否被法院认可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相关风险。

  (二)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深圳中院裁定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并通过摇珠选定预重整管理人,但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深圳中院在受理公司重整案件前,须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公司被受理重整后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九)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预重整不代表深圳中院最终受理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目前,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0日

  附件1: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

  报名意向书

  企业名称:

  一、财务状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总资产为【   】亿元,净资产为【   】亿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   】亿元;2021-2023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亿元、【    】亿元、【   】亿元。

  二、通讯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地址:

  三、退款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

  四、投资意向

  本公司/企业已充分知悉《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 整案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内容,同意并自愿参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公开招募和遴选,承担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全部成本、风险、负担。

  意向重整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二O二四年 月  日

  附件2:

  承诺函

  本公司/企业已充分知悉《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 整案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内容,我司拟报名参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为此本公司/企业承诺对在此过程中知悉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情况予以保密,并承诺本公司/企业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如有任何隐瞒或虚构,本公司/企业自动丧失意向重整投资人资格,若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害,承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特此承诺。

  意向重整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二O 二四年 月  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公民身份号码:                    )在我单位 任          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意向重整投资人(盖章):

  二O二 四 年 月 日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委托人就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以下简 称“本案”),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重整投资人 招募工作。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案管理人报名参加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及材料,并处理其他重整投资人招募相关事宜;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案重整程序中重整投资人招募 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3.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在本案中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委托人 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时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二O 二四年  月  日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4-08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第三人

  3、 两项案件金额合计:4,958.77万元

  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兴业银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康利”)与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西海岸城管局”)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清华康利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规定,上述单项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第二被申请人:程宗玉

  4、第三被申请人:刘衡

  5、第四被申请人:程治文

  6、第五被申请人: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7、第六被申请人: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裁决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兴银深梅林流借字(2023)第0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00元及利息98,600元(自2024年5月21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13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裁决第二、三、四、五、六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处置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二、三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处置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5、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处置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6、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质押的基于合同号为QHKG-2021-764的《深圳前海-工程施工合同》(前海交易广场南区泛光照明工程)产生的对深圳市前海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并以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7、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质押的基于《工程施工合同》(欧菲光总部研发中心泛光照明工程)产生的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并以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8、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质押的基于合同编号为GF-2017-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观照明优化提升工程化)产生的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的全部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并以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9、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等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各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暂合计:34,098,600元

  (3)事实和理由

  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梅林授信字(2023)第048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给予第一被申请人人民币3,7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6日,授信循环额度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贷、银承。

  同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梅林流借字(2023)第04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为上述《额度授信合同》的分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仟柒佰万元整(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第四条)。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合同签署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约定借款固定利率为年化利率4.35%,定价公式为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0.9%,借款定价基准利率按LPR一年期限档次执行;每月的21日为付息日,第一被申请人应在付息日向申请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第五条)。借款本金偿还方式为自贷款发放日第3个月的21日归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第6、9、12个月的每月21日各归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到期余额一次性结清。

  同日,申请人与第二、三、四、五、六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兴银深梅林授信(保证)字(2023)第048A、B、C、D、E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三、四、五、六被申请人自愿为上述《额度授信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肆仟肆佰肆拾万元整,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同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梅林授信(抵押)字(2023)第048A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了第一被申请人自愿提供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为上述《额度授信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柒仟肆佰万元整,抵押担保责任及于最高主债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23年11月30日,申请人与抵押人办理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

  同日,申请人与第二、三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梅林授信(抵押)字(2023)第048B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了第二、三被申请人自愿提供位于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为上述《额度授信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柒仟肆佰万元整,抵押担保责任及于最高主债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23年11月30日,申请人与抵押人办理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

  同日,申请人与第四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梅林授信(抵押)字(2023)第048C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了第四被申请人自愿提供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为上述《额度授信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柒仟肆佰万元整,抵押担保责任及于最高主债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23年11月30日,申请人与抵押人办理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

  同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梅林(授信)应质字(2023)第048号《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上述《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肆仟肆佰肆拾万元,质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债权消灭的,质押权才消灭,质押物为:(1)基于合同号为QHKG-2021-764的《深圳前海-工程施工合同》(前海交易广场南区泛光照明工程)产生的对深圳市前海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2)基于《工程施工合同》(欧菲光总部研发中心泛光照明工程)产生的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3)基于合同编号为GF-2017-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观照明优化提升工程化)产生的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的全部应收账款。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对上述应收账款质押事宜进行了登记。

  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万元整,借款期限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

  第一被申请人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名家汇”变更为“*ST名家”,经营状况较为恶劣,清偿能力明显减弱。各被申请人业已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可能对申请人权益造成损害,已触发提前收贷条款,因此,申请特向贵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各被申请人立即履行还款及保证义务。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4)案件所处阶段:2024年7月24日仲裁已立案,案件尚未开庭。

  (二)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清华康利和西海岸城管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2、被告: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

  3、第三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8月12日,暂计为3,189,116.66元,并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15,489,116.66元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8年1月承包了被告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发包的的胶州湾隧道出入口、紫檀山亮化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2月15日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原告在此期间多次督促被告与其签署施工合同,直到2020年11月10日,原告才按照被告的指令与第三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亮化工程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第三人将胶州湾隧道出入口、紫檀山亮化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暂定价为1,230万元,最终以审计结算价为准。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在第三人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再按照进度款比例,收到相应发票后扣除5%管理费后付款。

  案涉项目为迎接2018年春节和上合峰会所实施,已于2018年2月投入使用,也早已完成竣工验收。但被告却至今对原告分文未付。原告向第三人主张付款时,却被告知被三人与被告签署的合同以及被告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中并不包括原告的施工内容和工程款,第三人因此拒绝向原告付款。

  被告作为该项目的业主方,与原告系承发包合同关系。项目自完工使用至今已经超过6年,原告已向被告委托的审计单位报送结算资料,但审计结果至今未出具,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原告因此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该项目所有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望判如所请。

  (4)案件所处阶段:2024年8月26日一审已立案,案件尚未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7件,涉案金额356.36万元。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清华康利诉讼相关文书》

  2、《兴业银行仲裁相关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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