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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96          证券简称:中大力德       公告编号:2024-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9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一路185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岑国建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钟德刚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3人,代表股份71,821,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1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9,696,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0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9人,代表股份2,125,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1人,代表股份3,267,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41,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9人,代表股份2,125,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683,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8%;反对11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0%;弃权18,0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9,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57%;反对11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0%;弃权18,0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3%。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675,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7%;反对123,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3%;弃权22,9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1,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309%;反对123,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9%;弃权22,97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竺艳律师、温婷婷律师

  3、结论性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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