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7 证券简称:中电港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151号招商局前海经贸中心一期A座20层R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颖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58,886,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73.54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2,505,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42.44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6,380,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31.10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0,588,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10.60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2,718,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4.30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869,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6.299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408,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5%;反对3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4%;弃权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10,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4%;反对39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83%;弃权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486,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5%;反对3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89,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43%;反对3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8%;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455,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8%;反对3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弃权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157,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49%;反对3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31%;弃权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度晖、李长红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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