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7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99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案件当事人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若后续收回案件执行款项,将对公司相应年度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以公司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存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公司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福州华电向公司支付对第三人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欠款本金995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福州华电承担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闽0102民初5677号】,判决如下:
1、被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第三人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向原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99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9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50元,由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负担80,000元,由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鉴于上述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若后续收回案件执行款项,将对公司相应年度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以公司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闽0102民初5677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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