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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07                       证券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09:15-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09:15-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冀树军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指引和云铝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88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2,006,976,3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8721%,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铝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1,460,160,9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10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1人,代表股份546,815,4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767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6,560,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

  反对3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弃权9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46,441,335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

  反对319,5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弃权96,6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097,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

  反对5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

  弃权217,6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46,092,31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

  反对54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

  弃权217,62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已回避表决。关联方股东分别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云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1,009,202,685股、450,906,263股、5,0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晓龙、周张悦。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郭晓龙律师、周张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主持、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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