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9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月度对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无此对应日期或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低于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2024年9月18日(含该日)至2024年9月19日(含该日)期间的2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如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内未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本基金自2024年9月20日(含该日)起将进入第二个封闭期。
2.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者在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第一个开放期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或者设定交易级差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中心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确认金额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第一个开放期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及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设定如下: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500号I-22幢2层28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洋泾路555号陆家嘴金融街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莉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158-6599
传真:021-62066669
联系人:江晓霞
公司网站:www.qgfund.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泉果基金APP、泉果基金微信服务号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泉果基金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查询等业务。
5.2代销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变更或增减,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为准。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赎回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qg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6)投资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7)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qgfund.com)、“泉果基金”APP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8-6599)咨询申购及赎回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及投资人员的过往业绩也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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