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7 证券简称:超卓航科 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超卓航科”)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储蓄款6,000万元以及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2023年度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被划转的存款5,995万元全额确认为损失,若部分或全部款项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函》,若部分或全部款项未能收回,损失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向公司先行垫付了被划走的5,995万元存款,公司资金未实际发生损失。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就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0106民初12969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L5K15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3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羿含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4089182J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D01室
法定代表人:严秀青
(二)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储蓄款6,00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5.4万元(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6日为175.4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 事实与理由
2023年3月24日,原告上海超卓委托员工到被告招商银行办理开户,2023 年3月30日上海超卓向开设的账户存款6,000万元,约定存款期间为2023年3月30日至9月29日,利率为1.55%。储蓄到期后,上海超卓2023年10月8日准备取款时发现无法取出本金,仅收到相应利息。后向招商银行核实,招商银行表示资金已被承兑出去。随后上海超卓进行维权,要求招商银行支付本金,但招商银行一直未予支付。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向公司先行垫付了被划走的5,995万元存款,公司资金未实际发生损失。公司在2023年度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被划转的存款全额确认为损失,若部分或全部款项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函》,若部分或全部款项未能收回,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及子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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