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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债务担保事项,现将详情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对江苏银行上海临港支行贷款的担保

  本公司于9月11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国际上海)向该行申请最高额8000万元贷款本金以及对应的利息等提供担保(此次担保为前次贷款续贷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25年6月26日)起三年止。

  (二)对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贷款的担保

  本公司于9月13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空调国际上海向该行申请最高额10000万元贷款本金以及对应的利息等提供担保(其中5000万元为前次贷款续贷的担保),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25年9月12日)起三年止。

  (三)对上海银行闵行支行贷款的担保

  本公司于9月11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空调国际上海向该行申请最高额16200万元贷款本金以及对应的利息等提供担保(其中11400万元为前次贷款续贷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28年12月31日)起三年止。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揽子新增担保额度事项授权范围之内(详见本公司2024年6月27日发布的2024-036号公告),因此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空调国际上海成立于1995年4月20日,注册地为上海,注册资本为58906.08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永明,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设计、生产车用空调器和加热器(含压缩机)及冷冻、冷藏制冷机组,销售自产产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空调国际上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空调国际上海最近一年又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公司无对外部的担保,全部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截至本披露日,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68,219.0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实际相互担保金额为18,333.63万元。本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共计186,552.6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额55.46亿元的33.64%。

  本公司不存在逾期的担保事项,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与江苏银行上海临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2.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与上海银行闵行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7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9月13日举行了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振坤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729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780,195,521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24.05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728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780,175,021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24.055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28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96,409,055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6.0559%。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迟文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7,941,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77%;反对21,153,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13%;弃权1,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155,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698%;反对21,153,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01%;弃权1,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2%。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迟文静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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