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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4-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21,113,343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21,113,343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5号),同意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微”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份总数为1,199,104,11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79,459,311股,无限售流通股为119,644,800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2023年6月1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6,261,132股限售股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3年12月1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84,272,851股限售股及49,410,095股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且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3名,分别为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国投”)、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国瑞”)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对应限售股股份数量合计121,113,34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10%。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共计121,113,343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9月2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所作承诺如下: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1、亦庄国投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④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若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事项,违规操作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公司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公司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出具的承诺关于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④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⑤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⑥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京国瑞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份,本企业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④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若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事项,违规操作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关于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④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⑤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持股5%以下的股东承诺

  1、长城资管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21,113,34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10.10%。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述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燕东微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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