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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69       证券简称:芯联集成       公告编号:2024-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集成”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绍兴滨海新区芯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5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芯联越州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72.3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9月4日。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关于郭振浩、潘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郭振浩系交易对方绍兴滨海新区芯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潘雯系郭振浩配偶,郭振浩、潘雯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郭振浩就其本人及其配偶潘雯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及配偶潘雯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及配偶上述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芯联集成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及配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芯联集成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潘雯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芯联集成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芯联集成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情形;

  3、本人及配偶潘雯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芯联集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芯联集成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芯联集成;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芯联集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芯联集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潘雯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芯联集成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芯联集成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芯联集成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芯联集成;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芯联集成股票。”

  2、关于丁建芬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丁建芬系交易对方井冈山复朴新世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管合伙人赵敏的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丁建芬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芯联集成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芯联集成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芯联集成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芯联集成;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芯联集成股票。”

  赵敏就其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丁建芬透露芯联集成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丁建芬做出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指示。

  2、丁建芬上述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丁建芬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芯联集成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丁建芬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芯联集成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芯联集成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丁建芬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芯联集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芯联集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芯联集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芯联集成相关公告,2024年4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上市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根据芯联集成的相关公告及说明,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回购方案实施的股份回购,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法律顾问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芯联集成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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