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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集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814元/张(含息、税)

  2、回售期: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6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10月8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10月9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年10月10日

  6、回售期内停止转股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8、在“长集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长集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长集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长集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9月1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长集转债”当期转股价6.40元/股的70%(即4.48元/股),且“长集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注:“长集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5.30元/股,于2024年9月18日起生效)。根据《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长集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长集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1、有条件回售条款及生效原因

  根据《募集说明书》,“长集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的情形)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0%(“长集转债”第五个计息年度,即2024年4月9日-2025年4月8日的票面利率),t=165天(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9月20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4年9月20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0%×165/365=0.814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长集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814元/张(含息、税)。

  3、其他说明

  “长集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长集转债”,“长集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公司的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6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长集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4 年10月8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 年10月9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4年10月10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长集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长集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0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担保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创尔特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尔特热能”)拟为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之本金及产生的各项费用。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流动资金借款、供应链业务、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业务,以及经创尔特热能同意的其他担保措施,用于担保公司在上述授信项下所欠银行之所有债务的及时清偿。担保有效期自创尔特热能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创尔特热能此次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在创尔特热能内部履行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8月6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何启强,注册资本:74,194.21万元。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集团单体法人公司口径):

  单位:万元

  

  经核查,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披露的担保额度为预计担保额度,将根据公司经营、融资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实施。担保事项实际发生后,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497,232.65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87.15%。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73,053.11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02.77%,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68,679.54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63.49%。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55,500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0.89%。

  实施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729,484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74.5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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