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4-09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4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一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6,945,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325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9,746,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254%;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8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198,9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02%。
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8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248,6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36%。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2,765,8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9%;反对3,798,7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6%;弃权3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06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97%;反对3,798,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31%;弃权3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1%。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3,128,4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18%;反对3,545,8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3%;弃权2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431,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719%;反对3,545,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69%;弃权2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962,5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8%;反对4,527,2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7%;弃权455,4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304,8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23%;反对6,026,3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0%;弃权614,0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谭清炜律师、杨萍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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