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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94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期货业务品种: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为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纯碱期货(实物为重质纯碱),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锡期货、白银期货。

  ● 授权额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授权额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套期保值业务最高持仓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即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持仓合约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

  (2)预计动用的最高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 决议有效期限及额度使用期限:决议有效期限及以上额度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4年9月18日-2025年9月17日),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单笔业务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单笔业务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额度及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业务终止时止。

  ● 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授权使用期限即将到期。根据期货业务相关监管法规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日常业务需要,公司拟继续开展生产所需的部分大宗原材料(包括纯碱、锡、白银三个品种)采购过程中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锁定公司纯碱、锡、白银的相关采购成本,有效防范和化解部分大宗材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本次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持仓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维持不变),且预计动用的最高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现特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前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情况

  1、套保业务额度及审批情况。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为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纯碱期货(实物为重质纯碱),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锡期货、白银期货,结算币种均为人民币。所有期货业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期间有效),持仓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到期采用对冲平仓或实物交割的方式。

  2、套保业务实施情况。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对纯碱的需求规模,合理确定开展纯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规模,严格控制期货交易的数量与资金规模,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公司不断建立健全期货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期货业务的风险管控。公司前次审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限为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截止2024年9月18日,公司(含子公司)在前次期限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累计开仓合约0万元,期末持仓合约余额为0万元,期货保证金占用余额为0万元。

  二、 本次拟继续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企业通过商品期货交易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以辅助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已成为经营管理的必要手段。纯碱、锡、白银是玻璃生产、制造所需的重要材料。为锁定公司上述大宗材料材料的相关采购成本,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部分材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已制定《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严格根据生产经营对纯碱、锡、白银的需求规模确定开展套期保值的业务规模,通过期货套期保值锁定材料价格,同时建立健全期货产品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套期保值的风险管控。

  1、期货业务品种: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为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纯碱期货(实物为重质纯碱),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锡期货、白银期货,结算币种均为人民币。

  2、合约期限:公司所开展的纯碱、锡、白银期货业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交易对手:大宗材料生产商、期货经纪公司。

  4、授权额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授权额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套期保值业务最高持仓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即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持仓合约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

  (2)预计动用的最高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5、其他安排:拟开展的期货业务主要使用现汇,额度比例及交易的杠杆倍数一般在10以内,到期采用对冲平仓或实物交割的方式。

  6、决议有效期限及额度使用期限:决议有效期限及以上额度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4年9月18日-2025年9月17日),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单笔业务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单笔业务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额度及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业务终止时止。

  7、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 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说明

  公司专业从事玻璃产品制造、研发和销售业务,生产经营中需要大量的纯碱、锡、白银作为原材料。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以及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纯碱、锡、白银的价格波动较大。

  原材料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公司的持续盈利水平也将受到挑战,企业通过金融市场套期保值以辅助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已成为经营管理的必要手段。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和减少因原材料纯碱、锡、白银价格波动引起的采购成本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符合公司日常经营之所需。公司将严格根据生产经营对纯碱、锡、白银的需求规模确定开展套期保值的业务规模,同时公司不断建立健全期货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套期保值的风险管控。

  为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减少和降低大宗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利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继续利用商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四、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说明

  1、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制定《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审核流程、审批权限、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信息保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期现结合,规范合理操作,能够有效保证期货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

  2、公司建立了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明确了董事会、期货领导小组、期货交易小组、期货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各个层级的职责与权限。公司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细节,保证业务操作清晰、资金管理清晰、风险控制清晰,最大程度实现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3、公司目前经营稳定,资金管理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同时自有资金较为充裕,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对于纯碱、锡、白银套期保值业务所需的保证金等资金调拨,以公司目前自有资金规模能持续且稳定提供其所需流动性,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因此,公司继续适当开展上述部分大宗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

  五、 期货业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开展纯碱、锡、白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目的是规避和防范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但由于期货业务自身特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宏观经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强平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

  公司开展纯碱、锡、白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按照锁定大宗材料采购成本、稳定生产经营的原则,依据制度规定开展业务。公司期货业务仅限于生产所需纯碱、锡、白银保值、避险的运作,不以逐利为目的,套保业务数量控制在年度需求量的合理比例。依据对整体金融与商品市场的深入分析,对公司年度纯碱、锡、白银的现货采购需求量,采取一定比例进行买入保值。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流程审批后操作,并在制定期货交易计划同时制定资金调拨计划,既要确保正常经营,又要防止由于资金问题造成机会错失或持仓过大保证金不足被强行平仓风险。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套期保值思路与方案。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设定止损目标,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由于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造成严重损失。

  六、 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纯碱、锡、白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 2024年9月18日,公司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七次会议、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2、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备查附件

  1、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 公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4、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92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因时间关系,本次会议通知豁免时间要求,并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到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钢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和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暂不向下修正“旗滨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从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了公司基本情况、市场环境、股价走势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决定本次暂不向下修正“旗滨转债”的转股价格,同时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两个月(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内,若再次触发“旗滨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自上述期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11月19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旗滨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旗滨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暂不向下修正“旗滨转债”转股价格的相关事项。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监事会认为: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充分利用商品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纯碱、锡、白银等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锁定采购价格降低生产成本而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有利于确保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已制定《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规范了具体业务操作规程,通过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可有效控制和防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项。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93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暂不向下修正“旗滨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18日,公司股票已连续1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9.72元/股),已再次触发“旗滨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暂不向下修正“旗滨转债”的转股价格。同时,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两个月(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内,若再次触发“旗滨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自上述期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11月19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旗滨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旗滨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

  ●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9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发行了1,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50,000万元,期限6年。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82号文)同意,公司1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5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旗滨转债”,债券代码“113047”。初始转股价格为13.15元/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监管规定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旗滨转债”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旗滨转债”的转股期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7年4月8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3.15元/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因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8日起调整为12.80元/股。具体调整方案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刊载《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2、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27日起调整为12.00元/股。具体调整方案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刊载《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

  3、因公司于2022年7月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前次回购剩余股份2,823,592股实施了注销,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22日起价格调整为12.01元/股。具体调整方案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刊载《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

  4、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7日起调整为11.76元/股。具体调整方案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刊载《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5、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11日起调整为11.43元/股。具体调整方案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刊载《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 关于暂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说明

  1、上一次决定不修正转股价格的情况

  2024年5月2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向下修正“旗滨转债”转股价格,同时在此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3个月内(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若再次触发“旗滨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自上述期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8月27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旗滨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旗滨转债”的向下修正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暂不向下修正“旗滨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2、本次决定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情况说明

  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18日,公司股票已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9.72元/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已触发“旗滨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鉴于“旗滨转债”距离存续届满期尚有一定期限,且近期公司股价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变化、市场调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较大波动,未能准确体现公司长远发展的内在价值。从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情况、市场环境、股价走势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同时,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两个月(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内,若再次触发“旗滨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自上述期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11月19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旗滨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旗滨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

  四、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 2024年9月18日,公司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七次会议、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向下修正“旗滨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2、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其他

  “旗滨转债”的转股起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7年4月8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附件

  1、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 公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4、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91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因时间关系,本次会议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送达,通知豁免时间要求,召集人已在会议上作出相关说明。公司共有董事9名,本次会议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柏忠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本次会议议程事项,对有关议案进行了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暂不向下修正“旗滨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18日,公司股票已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9.72元/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已触发“旗滨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经综合考虑,公司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同时,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两个月(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内,若再次触发“旗滨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自上述期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11月19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旗滨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旗滨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公司董事会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授权使用期限即将到期。为继续锁定公司生产经营用部分材料的相关采购成本,有效防范和化解大宗物资纯碱、锡、白银采购价格波动风险,同意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最高持仓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维持不变),且预计动用的最高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有关情况如下:

  1、期货业务品种: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为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纯碱期货(实物为重质纯碱),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锡期货、白银期货,结算币种均为人民币。

  2、合约期限:公司所开展的纯碱、锡、白银期货业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交易对手:大宗材料生产商、期货经纪公司。

  4、授权额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授权额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套期保值业务最高持仓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即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持仓合约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

  (2)预计动用的最高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5、其他安排:拟开展的期货业务主要使用现汇,额度比例及交易的杠杆倍数一般在10以内,到期采用对冲平仓或实物交割的方式。

  6、决议有效期限及额度使用期限:决议有效期限及以上额度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4年9月18日-2025年9月17日),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单笔业务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单笔业务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额度及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业务终止时止。

  7、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公司开展纯碱、锡、白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匹配,按照锁定大宗材料采购成本、稳定生产经营的原则,依据制度规定开展业务。严格控制期货交易的数量与资金规模,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公司不断建立健全期货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期货业务的风险管控。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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