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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14:30在合肥市长江西路6500号丰乐种业大楼18楼五号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4,485,53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4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592,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8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892,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9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750,9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98】%;反对【1,602,8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8】%;弃权【131,6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08,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060】%;反对【1,602,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97】%;弃权【131,6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3】%。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与国投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20,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68】%;反对【3,354,3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1】%;弃权【107,9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80,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89】%;反对【3,354,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663】%;弃权【107,9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48】%。

  该议案关联股东国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302,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67】%;反对【2,016,7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2】%;弃权【166,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59,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331】%;反对【2,016,7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30】%;弃权【166,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39】%。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  明                                 经办律师:韩亚萍                                 经办律师:钟华帅年    月    日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24-052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6500号丰乐种业大楼18楼五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越先生。

  6、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4人,代表股份184,485,5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79,592,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8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9人,代表股份4,892,8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2人,代表股份4,942,6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750,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98%;反对1,602,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8%;弃权131,6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8,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060%;反对1,602,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97%;弃权131,6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3%。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投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58,22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68%;反对3,354,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1%;弃权107,9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0,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89%;反对3,354,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663%;弃权107,9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48%。

  该议案关联股东国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2,302,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67%;反对2,01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2%;弃权166,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59,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331%;反对2,01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30%;弃权166,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39%。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亚萍律师、钟华帅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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