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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监事张丽香女士的配偶江云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存在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注:上述计算方式采用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计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云先生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为3,147,000股。

  二、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张丽香女士和江云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江云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云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19,281元上交公司。

  2、 经张丽香女士确认,其未向江云先生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江云先生系根据自主判断做出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经张丽香女士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其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

  张丽香女士与江云先生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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