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4-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24年度中期分红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5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经公司 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8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林明稳、李宏庆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康正植、赵仁萍、周敏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配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4-87728185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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