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持股的基本情况: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杨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62,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7%。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杨勇先生因自身资金需要,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115,500股,不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情况,本减持计划将按规定暂停实施,并至可再次实施本减持计划为止。
2、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3、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董事杨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董事本次减持计划系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减持的数量和价格等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本次减持事项,并及时履行后续进展的相关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3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8日与自然人凌琳、田甜(以下简称“原股东”)签署了《关于收购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78%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24,000万元的交易对价收购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新材”)78%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购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一)进展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鑫科新材涉及的债权债务仍由鑫科新材享有和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并且原股东负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配合鑫科新材收回交割完成日前存在并经审计的债权,确保鑫科新材资产不被减少。若交割完成日前存在的所有债权在交割完成日后2年内仍无法收回的,则该无法收回的相关债权及费用最终由交易对手方全额承担。
上述约定时间已届满到期,双方综合考虑市场发展趋势、行业特点、业务进展情况、应收账款未来收回可能性判断、原股东履约能力和双方未来合作等情况,经多次磋商后于近期签署《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上述事项作出相关约定。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凌琳;乙方2:田甜(以下合称“乙方”)
鉴于:截止2022年4月30日(交割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鑫科新材的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下同)余额为209,464,493.86元,其中经双方确认应当由乙方负责配合鑫科新材进行收款清偿催收工作的应收账款为187,554,093.09元。
截至2024年5月11日,鑫科新材基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已收回149,595,213.30元,应收账款余额为37,958,879.79元(以下称“存量应收账款”),该存量应收账款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凌琳、田甜负责配合清收。
双方对上述到期未收回应收账款约定如下:
1、 经双方确认,存量应收账款中有14,394,986.41元的应收款为建设项目在建过程中或尚未办理最终结算,不属于到期应收账款。对此,双方确认乙方对该14,394,986.41元应收款配合清收的履行期限自相应应收款达到付款条件后两年内,并对此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截至2024年5月11日,双方确认在存量应收账款中明确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505,720.13元。基于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直积极清收鑫科新材应收账款,且在本协议签订期间自愿积极承担相应未收应收账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故双方同意就明确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505,720.13元由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鑫科新材支付。
如上述应收账款在乙方全部代偿支付后又被鑫科新材收回的,则鑫科新材应当将收回的部分退还给乙方。
3、 存量应收账款中有22,058,173.25元的应收款当前已经满足付款条件。由于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直积极履行清偿催收工作,但受限于当前建筑行业整体下滑严重、市场环境不景气,双方同意乙方就该部分应收款的配合清收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并对此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股权转让协议》中由乙方负责配合进行清偿催收的应收账款存在鑫科新材与客户签署以房抵债协议的情况。现双方确认,若前述以房抵债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则乙方应当按照鑫科新材未实际收回应收款的金额向鑫科新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为了确保鑫科新材应收账款的有效收回,该部分应收账款全部收回后,将有利于企业发展,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利益。
鑫科新材应收账款的收回与市场发展趋势、行业特点、客户履约能力等紧密相关,存在无法按期收回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情况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出现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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