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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会议室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8,026,471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722,719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5,303,752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人,代表股份85,983,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6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4,936,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5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11,047,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股份395,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股份395,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837,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8%;反对143,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0%;弃权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168%;反对143,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881%;弃权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1%。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817,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6%;反对162,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5%;弃权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613%;反对162,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44%;弃权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魏海涛律师、李梦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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