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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9月2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本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

  3、 其他需要提醒的事项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7天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7天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7天持有期起始日起7天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的7天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7天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7天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7天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7天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持有期,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接受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投资者需注意,基金开始办理赎回后,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才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或持有期还未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不成立。

  特此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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