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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望时代

  股票代码:60005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阳市新岭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幢东楼201室-1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幢东楼201室-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岭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岭科技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阳小咖持有新岭科技100%股权,为新岭科技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艳阳先生持有钱塘繁华66.50%股权,为新岭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的简要说明

  新岭科技系2023年4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尚无实际业务经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岭科技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岭科技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岭科技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岭科技持有公司97,870,27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59%。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岭科技持有公司38,776,63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5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岭科技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复创信息转让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

  2024年9月22日,新岭科技与复创信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岭科技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9,093,631股股份转让给复创信息。

  本次权益变动前,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权结构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9月22日,新岭科技与复创信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岭科技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9,093,631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复创信息(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一)协议双方

  转让方(甲方):东阳市新岭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转让

  2.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东望时代59,093,631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2、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乙方之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人民币3.80元/股,总价款为人民币224,555,798.80元。

  3.2、乙方应按如下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

  3.2.1、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20,000,000.00元。

  3.2.2、于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5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尾款人民币104,555,798.80元。

  (四)标的股份过户

  4.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甲方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予以配合。

  4.2、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且缴纳经手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乙方予以协助。

  4.3、乙方收到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五)费用

  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因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税收和费用。

  (六)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声明、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救、改正;如违约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救、改正或者尽管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改正但该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6.2、如乙方未能按照3.2条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对应股份转让价款的,则每延迟支付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直至乙方支付对应股份转让款之日止。

  6.3、如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按照3.2.1条规定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或者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30日内未按照3.2.2条规定支付股份转让尾款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全部手续。如甲方据此发出单方书面通知,本协议自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七)协议生效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人章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2024年9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交易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东阳市新岭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22日

  东阳市新岭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2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东阳市新岭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22日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望时代

  股票代码:60005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社区S211以南、站前大道以东办公大楼208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社区S211以南、站前大道以东办公大楼208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复创信息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复创信息的持股结构如下:

  2、实际控制人

  金向华持有复创信息50%的股份,为复创信息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的简要说明

  复创信息系2023年2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尚无实际业务经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复创信息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复创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复创信息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复创信息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决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复创信息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复创信息持有上市公司59,093,6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9月22日与新岭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新岭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59,093,6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复创信息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权结构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9月22日,复创信息与新岭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复创信息拟受让新岭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59,093,631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一)协议双方

  转让方(甲方):东阳市新岭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转让

  2.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东望时代59,093,631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2、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乙方之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人民币3.80元/股,总价款为人民币224,555,798.80元。

  3.2、乙方应按如下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

  3.2.1、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20,000,000.00元。

  3.2.2、于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5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尾款人民币104,555,798.80元。

  (四)标的股份过户

  4.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甲方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予以配合。

  4.2、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且缴纳经手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乙方予以协助。

  4.3、乙方收到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五)费用

  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因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税收和费用。

  (六)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声明、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救、改正;如违约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救、改正或者尽管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改正但该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6.2、如乙方未能按照3.2条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对应股份转让价款的,则每延迟支付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直至乙方支付对应股份转让款之日止。

  6.3、如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按照3.2.1条规定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或者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30日内未按照3.2.2条规定支付股份转让尾款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全部手续。如甲方据此发出单方书面通知,本协议自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七)协议生效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人章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

  五、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转让方新岭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57,0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76%)存在质押情形。除此之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增持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22日

  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2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4-062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5%以上股东东阳市新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岭科技”)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59,093,63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0%)转让给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创信息”)。

  ●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岭科技持有公司97,870,27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59%,复创信息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岭科技持有公司38,776,63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59%,复创信息持有公司59,093,63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0%。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鉴于新岭科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存在质押情形,若无法在交割前解除转让股份上的权利限制,转让股份存在无法过户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新岭科技的通知,获悉新岭科技与复创信息于2024年9月2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岭科技拟以3.80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59,093,631股股份转让给复创信息,转让总价款为224,555,798.8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新岭科技、复创信息的持股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二)受让方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9月22日,新岭科技与复创信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岭科技拟将其持有的东望时代59,093,631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复创信息(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双方

  转让方(甲方):东阳市新岭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 标的股份转让

  2.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东望时代59,093,631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2、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乙方之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3.1、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人民币3.80元/股,总价款为人民币224,555,798.80元。

  3.2、乙方应按如下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

  3.2.1、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20,000,000.00元。

  3.2.2、于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5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尾款人民币104,555,798.80元。

  (四)标的股份过户

  4.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甲方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予以配合。

  4.2、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且缴纳经手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乙方予以协助。

  4.3、乙方收到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五)费用

  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因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税收和费用。

  (六)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声明、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救、改正;如违约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救、改正或者尽管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改正但该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6.2、如乙方未能按照3.2条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对应股份转让价款的,则每延迟支付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直至乙方支付对应股份转让款之日止。

  6.3、如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按照3.2.1条规定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或者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30日内未按照3.2.2条规定支付股份转让尾款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全部手续。如甲方据此发出单方书面通知,本协议自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七)协议生效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人章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岭科技)》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复创信息)》。

  3、鉴于新岭科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存在质押情形,若无法在交割前解除转让股份上的权利限制,转让股份存在无法过户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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