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9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0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24年9月23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不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期限的议案》
综合考虑投资者意愿、二级市场环境、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带来的内在价值提振等多方面因素,为实现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董事会拟调整不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期限,拟将不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期限由“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调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0月13日”。自2024年10月14日开始,若“恒逸转债”转股价格再次触发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不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顺应监管形势,实现资源集中管理,推进总部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公司职业化、国际化、创新化人才引进进程,满足公司未来战略发展及公司产业链整体布局的要求,公司或其指定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持有的恒逸瀚霖25%股权。收购总价款参照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确定25%股权的最终实际成交价格按照31,500万元执行,恒逸石化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恒逸集团承诺:标的公司的资质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风险;不存在违规占用标的公司资金,或采用预收款、应付款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况;标的公司相关股权合法、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恒逸瀚霖是公司子公司恒逸有限的控股子公司,恒逸瀚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其中恒逸有限认缴金额95,000万元,占恒逸瀚霖注册资本的75%;恒逸集团认缴金额30,000万元,占恒逸瀚霖注册资本的25%。
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9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系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同时为恒逸瀚霖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董事长邱奕博先生、董事方贤水先生、董事倪德锋先生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2024年9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0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9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0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24年9月23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顺应监管形势,实现资源集中管理,推进总部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公司职业化、国际化、创新化人才引进进程,满足公司未来战略发展及公司产业链整体布局的要求,公司或其指定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持有的恒逸瀚霖25%股权。收购总价款参照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确定25%股权的最终实际成交价格按照31,500万元执行,恒逸石化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恒逸集团承诺:标的公司的资质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风险;不存在违规占用标的公司资金,或采用预收款、应付款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况;标的公司相关股权合法、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或其指定子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持有的恒逸瀚霖25%股权。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系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同时为恒逸瀚霖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由于公司监事金丹文女士同时任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金丹文女士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98
证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不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董事会拟提议将不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期限由“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调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0月13日”。自2024年10月14日开始,若“恒逸转债”转股价格再次触发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2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2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1027号”文同意,公司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11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恒逸转债”,债券代码“127022”。
(三)转股期限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4月22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6年10月15日)止。
二、关于调整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期限的具体说明
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024年5月9日,鉴于“恒逸转债”距离6年的存续届满期尚远,且近期公司股价未能正确体现公司长期发展的内在价值,综合考虑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在恒逸转债于2024年5月9日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不行使“恒逸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且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次一交易日起的六个月(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内,如再次触发“恒逸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综合考虑投资者意愿、二级市场环境、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带来的内在价值提振等多方面因素,为实现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董事会拟调整不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期限,将不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期限由“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调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0月13日”。自2024年10月14日开始,若“恒逸转债”转股价格再次触发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不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期限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能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9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
购买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5%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概述:为顺应监管形势,实现资源集中管理,推进总部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公司职业化、国际化、创新化人才引进进程,满足公司未来战略发展及公司产业链整体布局的要求,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持有的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瀚霖”)25%股权。收购总价款参照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确定25%股权的最终实际成交价格按照31,500万元执行,恒逸石化以现金方式支付。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系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同时为恒逸瀚霖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一)基本交易情况
为顺应监管形势,实现资源集中管理,推进总部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公司职业化、国际化、创新化人才引进进程,满足公司未来战略发展及公司产业链整体布局的要求,公司或其指定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持有的恒逸瀚霖25%股权。收购总价款参照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确定25%股权的最终实际成交价格按照31,500万元执行,恒逸石化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恒逸集团承诺:标的公司的资质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风险;不存在违规占用标的公司资金,或采用预收款、应付款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况;标的公司相关股权合法、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恒逸瀚霖是公司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有限”)的控股子公司,恒逸瀚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其中恒逸有限认缴金额90,000万元,占恒逸瀚霖注册资本的75%;恒逸集团认缴金额30,000万元,占恒逸瀚霖注册资本的25%。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系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同时为恒逸瀚霖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年8月23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4年10月18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141L
4、注册资本:5,180万元
5、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奔竞大道353号杭州国际博览中心A座620室
6、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法定代表人:邱奕博
8、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煤炭(无储存);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0、经查询,恒逸集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恒逸集团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恒逸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关联关系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系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同时为恒逸瀚霖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恒逸集团为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简介
1、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J0UKU2A
(3)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438室
(5)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邱奕博
(7)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各投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
(9)恒逸瀚霖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10)经查询,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交易标的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标的为恒逸集团所持有的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5%股权,交易类别为购买股权类资产。
2、交易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为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其他
1、本次股权收购关联交易完成后,恒逸石化将通过子公司持有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2、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理财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4、恒逸集团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收购恒逸集团持有的恒逸瀚霖25%股权参照标的公司2024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收购完成后,恒逸有限将持有恒逸瀚霖100%股权。本次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转让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二)交易标的:转让方所持有的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5%股权,上述转让标的包含截至交割日期间所对应的未分配利润等全部股东权益。
(三)成交金额:本协议下标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以截至2024年8月31日目标公司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的基础上,由本协议各方协商确定。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4年8月31日,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106,341.33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26,044.90万元。各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的25%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1,500万元。
(四)支付方式:在协议第2.1条约定之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董事会审议通过、转让方内部股东会通过、标的资产、业务、财务状况、所有者权益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全部满足的前提下,受让方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五)过渡期(指2024年8月31日至交割日期间)安排:标的公司在此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转让方承担。
(六)生效时间: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恒逸石化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即生效。
六、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1、人员安置: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
2、土地租赁:本次交易不涉及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系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不涉及交割后的潜在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的资金为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购买资产与募集资金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无关。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影响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长远经营发展规划所做出的审慎决定,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恒逸瀚霖100%股权,有利于实现资源集中管理,推进总部创新中心的建设,有利于满足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推动全球生产产品的研发、销售、资金、人才向总部集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八、与恒逸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初至2024年8月31日,除本次购买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5%股权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恒逸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894,352.81万元。其中: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向恒逸集团采购燃料、动力、商品产品金额886,740.24万元,向恒逸集团销售商品、产品金额5,169.06万元,向恒逸集团提供劳务服务金额2,443.51万元。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收购标的公司股权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恒逸石化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持有的恒逸瀚霖25%股权,收购总价款参考截至2024年8月31日标的公司25%股权的资产评估数,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长远经营发展规划所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利益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经营效率,有利于总部中心的建设,推动全球生产产品的研发、销售、资金向总部集聚。符合公司产业链整体布局要求,进一步减少与控股股东相关的关联交易,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收购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十、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拟收购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5%股权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10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1日9:15-2024年10月11日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除现场会议以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还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8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10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2.相关议案披露情况: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相关公告。
3. 上述议案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5. 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需持有“恒逸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同时也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前述议案进行投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个人股东指印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股东可以亲赴登记地点登记,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传真报名登记。
2.登记时间:2024年10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恒逸·南岸明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冠双;
联系电话:0571-83871991;
联系传真:0571-83871992;
电子邮箱:hysh@hengyi.com;
邮政编码:311215。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十天前提交。
六、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03
2.投票简称:恒逸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性质、数量: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书有效期限:2024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
委托日期:2024年 月 日
说明:
1.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上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备注:授权委托书复印、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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