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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4-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执行受理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就《裁决书》(案号:(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事项进行强制执行。

  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南昌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赣01执691号),南昌中院认为公司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二、本次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依据

  公司与雪松信托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已经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裁决书》(案号:(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雪松信托履行相应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上述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被执行人雪松信托未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

  (三)申请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南昌仲裁委员会(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书,由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90,644,029.61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向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南昌仲裁委员会(2022)洪仲案裁字第0231号裁决书,划转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11,734,019股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至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由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

  3.本案执行费用由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历年来未单独披露的未审结及历年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事项已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但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执行事项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根据公司前期相关决议,公司在取得上述相应股份后将注销该等股份。雪松信托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被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雪松信托所持公司股份注销完成,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将随总股本减少而被动增加,公司将根据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已对本案所涉财产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但雪松信托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已于2019年12月进行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2024年6月2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保全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冻结续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以及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披露的《股东股份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执行事项,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南昌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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