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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金额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择机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的,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9)。

  截至2024年9月20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4年6月25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上述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截至2024年9月20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278,236,04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11%,最高成交价为1.5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00,367,917.06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总额上限,已按回购股份方案完成回购,实际实施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研发投入、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旭波先生,副总经理颜土富先生,副总经理郑晓东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杨浩先生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公告起至披露本公告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回购的278,236,043股公司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的股份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后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择机出售。若后续回购股份全部完成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若后续回购股份未能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本次回购的股份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后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择机出售,并在本公告披露之日后3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的,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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