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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43         证券简称:绿岛风         公告编号:2024-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3日 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兴路1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清泉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名,所持(代表)股份数50,11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70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29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1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63%。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共4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1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63%。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8%;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061%;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3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2%。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2%;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048%;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94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7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8%;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721%;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44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8%;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231%;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10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施羽、常梦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风”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绿岛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绿岛风董事会根据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绿岛风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了《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15-9:25、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绿岛风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绿岛风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均为2024年9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绿岛风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50,000,000股,占绿岛风股份总数的73.529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股份数119,900股,占绿岛风股份总数的0.1763%。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绿岛风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绿岛风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绿岛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1、 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8%;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061%;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43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2%。

  2、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8%;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048%;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94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8%。

  3、 审议《关于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7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8%;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721%;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44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8%。

  4、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8%;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231%;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10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黄施羽

  经办律师:

  常  梦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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