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隆达
股票代码:603665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基本情况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张间芳
(二)张惠莉
(三)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张间芳先生和张惠莉女士为夫妻关系,张家地先生为张间芳先生和张惠莉女士之子。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为张间芳先生100%持股的企业,张间芳先生和张家地先生分别持有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6.34%和10%的出资份额。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偿还相关质权人的借款本息及缴纳协议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等需求而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900,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8%;一致行动人张间芳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1%;张惠莉女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695,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6%;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6,696,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600,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一致行动人张间芳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1%;张惠莉女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695,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6%;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7,396,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大针织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9,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转让给合林基金;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9,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转让给钜银基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合林基金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合林华添信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质权人(丙方):王卓然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康隆达9,6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按人民币13.5元/股计算(本协议中的元均指人民币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3,027.50万元整。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质押解除
(1)在上市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进行信息披露后的次一个交易日,由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向甲方银行账户支付500万元整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预付款(本笔预付款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首期款项)。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30个交易日内,由乙方指定账户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至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0%(除首期500万元外,第二期款项应付12,527.50万元)。第二期款项中32.005万元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12,495.495万元支付至丙方王卓然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归还其欠付丙方王卓然的债务。
(3)丙方王卓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12,495.495万元款项后2个交易日内,应配合甲方完成5,305,800股股票的解除质押手续。
(4)各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税负。
3、标的股份的交割
(1)在甲方收到首期500万元款项后的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要求,向交易所递交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交易所要求双方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修订的,双方应及时配合完成。
(2)在甲方及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收到第二期全部12,527.50万元股份转让款且在丙方依协议配合解除股份质押登记后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完备的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支付过户手续费、印花税等),以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中登公司要求双方对过户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修订的,双方应及时配合完成。
(3)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4、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甲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上存在的质押担保将在过户登记之前解除,质权人同意附带质押办理过户登记的除外;
(4)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乙方知悉并确认在自标的股份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乙方向丙方支付的款项视为甲方归还丙方债务的价款。
(7)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6、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股份质押。
(4)丙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向丙方支付的款项本质上是本次协议转让的买卖价款,在自标的股份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前,本价款不视为甲方归还丙方债务的价款,若在乙方向丙方全额支付款项之后,因甲方或丙方的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且标的股份未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丙方需在本合同解除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向乙方退回全部款项和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有)。
7、协议的终止、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①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②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8、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等)。
(2)如乙方未按期支付500万元首期款且逾期超过5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在协议解除后3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3)如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无法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函,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终止的,甲方应将已收取的款项在5个交易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如甲方延期退还的,应按应退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清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的,可向甲方申请延期付款,但申请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延长更多时间的除外)。但如果甲方未同意乙方的延期申请或者虽已同意但乙方因其自身原因仍未按延长的期限付清第二期款项的,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未付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除按本款约定计算的违约金之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00万元,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并将余下款项(若有)无息返还给乙方。
(5)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向中登公司提交过户材料及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可延期办理登记事宜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0个交易日(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延长更多时间的除外)。如果在延长期限内因甲方自身原因仍未向中登公司提交过户材料及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无法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乙方已付款款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果甲方逾期退还且超过10个交易日的,则按应退未退款项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交易日的,除已计算的违约金之外,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00万元。
(6)丙方王卓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12,495.495万元款项后2个交易日内,应配合甲方完成5,305,800股股票的解除质押手续,每延迟一日,丙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点五(计算基数为12,495.495万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丙方的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且标的股份未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丙方需在本合同解除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向乙方退回全部款项,每延迟一日,则按应退未退款项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政策变动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11、其他
(1)本协议一式九份,协议各方各执二份,上市公司留存一份,送交上交所和中登公司各一份。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二)与钜银基金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湖南钜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钜银魔力稳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质权人(丙方):王卓然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康隆达9,6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按人民币13.5元/股计算(本协议中的元均指人民币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3,027.50万元整。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质押解除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30个交易日内,由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向丙方银行账户支付500万元整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预付款(本笔预付款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首期款项)。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60个交易日内,由乙方指定账户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至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0%(除首期500万元外,第二期款项应付12,527.50万元)。第二期款项中91.7756 万元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12,435.7244万元支付至王卓然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归还其欠付王卓然的债务。
(3)丙方王卓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12,935.7244万元款项后2个交易日内,应配合甲方完成5,305,800股股票的解除质押手续。
(4)各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税负。
3、标的股份的交割
(1)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要求,向交易所递交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交易所要求双方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修订的,双方应及时配合完成。
(2)在甲方及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收到全部12,527.50万元股份转让款且在丙方依协议配合解除股份质押登记后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完备的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支付过户手续费、印花税等),以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中登公司要求双方对过户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修订的,双方应及时配合完成。
(3)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4、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甲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上存在的质押担保将在过户登记之前解除,质权人同意附带质押办理过户登记的除外;
(4)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乙方知悉并确认在自标的股份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乙方向丙方支付的款项视为甲方归还丙方债务的价款。
(7)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6、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股份质押。
(4)丙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向丙方支付的款项本质上是本次协议转让的买卖价款,在自标的股份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前,本价款不视为甲方归还丙方债务的价款,若在乙方向丙方全额支付款项之后,因甲方或丙方的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且标的股份未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丙方需在本合同解除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向乙方退回全部款项和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有)。
7、协议的终止、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①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②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8、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等)。
(2)如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无法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函,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次股份转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乙方未按期支付500万元首期款且逾期超过5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在协议解除后3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4)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清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的,可向甲方申请延期付款,但申请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延长更多时间的除外)。但如果甲方未同意乙方的延期申请或者虽已同意但乙方因其自身原因仍未按延长的期限付清第二期款项的,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未付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除按本款约定计算的违约金之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00万元,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并将余下款项(若有)无息返还给乙方。
(5)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向中登公司提交过户材料及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可延期办理登记事宜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0个交易日(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延长更多时间的除外)。如果在延长期限内因甲方自身原因仍未向中登公司提交过户材料及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无法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乙方已付款款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果甲方逾期退还且超过10个交易日的,则按应退未退款项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交易日的,除已计算的违约金之外,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00万元。
(6)丙方王卓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12,935.7244万元款项后2个交易日内,应配合甲方完成5,305,800股股票的解除质押手续,每延迟一日,丙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点五(计算基数为12,935.7244万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丙方的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且标的股份未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丙方需在本合同解除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向乙方退回全部款项,每延迟一日,则按应退未退款项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政策变动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11、其他
(1)本协议一式九份,协议各方各执二份,上市公司留存一份,送交上交所和中登公司各一份。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900,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8%;其中存在质押的股份为16,61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5%。除存在前述质押情形外,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受限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东大针织变更为张间芳先生,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康隆达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康隆达住所所在地。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沈茂芳
一致行动人:张间芳(签章):
一致行动人:张惠莉(签章):
一致行动人(签章):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张家地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沈茂芳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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