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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岭南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股份           公告编号:2024-147

  债券代码:128044              债券简称:岭南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24年9月24日(周二)15:00

  3、 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会议室

  4、 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5、 债权登记日:2024年9月20日

  6、 主持人:董事长陈健波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8、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授权委托代表共202名(现场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共15名,其中3名未参与投票,5名已通过网络进行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张数共计3,406,665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340,666,500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74.6476%。其中,现场方式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1,604,274张,代表的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160,427,400元,占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35.153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9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1,802,391张,代表的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180,239,100元,占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39.4944%。

  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发行人对“岭南转债”制定切实合理偿债计划并严格落实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5,644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97.6217%;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00%;弃权81,021张(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621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2.3783%。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且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18,137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56.3054%;反对1,382,887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40.5936%;弃权105,641张(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1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3.101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且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本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应当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至lnzz@gf.com.cn。相关资料及附件(附件五:《会议议案》中的附件1: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机构)、附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附件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自然人))详见公司2024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召开岭南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14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债券持有人可以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90,254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96.5828%;反对21,73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6379%;弃权94,681 张(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61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2.7793%。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且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刚、刘丽均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岭南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岭南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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