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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4-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庄矿业”)为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大金庄矿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求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变更合同》,为公司拟在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由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变更为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金庄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8,0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分别与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变更合同》。其中,大金庄矿业与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杭银综授额字第000140号-担保02)为公司与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4〕杭银综授额字第000140号)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大金庄矿业于2023年3月与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9518202300000003),为公司拟在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3月23日披露的《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本次大金庄矿业与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就上述合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变更合同》(编号:ZB9518202300000003-1),将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由人民币 10,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2,000 万元,其余合同条款不变。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大金庄矿业已就本次两项担保事宜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89077995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陆亿零肆佰柒拾柒万贰仟贰佰叁拾叁元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

  成立日期:2001年05月15日

  营业期限:自2001年05月15日至 长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B座20层B室

  经营范围:萤石矿及其他非金属矿、铜矿及其他金属矿的投资、技术开发;萤石(普通)地下开采(含选厂,限下属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开采、加工、检测、矿山环境及安全的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矿产资源勘查(凭许可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锦华先生、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8,81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7%,其中王锦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 以上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大金庄矿业与广发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大金庄矿业与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变更合同》

  原合同被担保债权现变更如下: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3年03月21日到2026年03月2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贰亿贰仟万元整(大写)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除上述变更外,其余合同条款不变。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鉴于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水平,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对本公司新增提供合计人民币32,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金庄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8,000万元(含本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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