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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向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士达”或“目标公司”)投资入股。

  ● 投资金额:投资金额拟为人民币3,999.9999万元,按照6.50元/股的价格认购浦士达定向发行的股份,本次投资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浦士达615.38万股,持股比例为14.68%。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相关风险提示:

  1、交易不能完成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相关交割条件尚未全部成就,公司尚未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份,若交易无法达成,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自律审查后方可实施,本次股票定向发行能否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发行的函存在不确定性。

  2、目标公司研发及市场开拓风险

  浦士达主要以东南亚椰壳基为主的生物质为原料,进行高性能活性炭、硬炭、硅炭前驱体多孔碳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浦士达传统业务为净水用椰壳活性炭,近年通过新建陕西浦士达、宁夏浦士达等子公司向催化剂、载体炭及新能源负极材料等领域开拓。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新能源电池需求强劲,硬炭和硅炭前驱体作为钠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的负极材料,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浦士达基于在活性炭行业的深耕,于2023年下半年新增硬炭和硅炭前驱体多孔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硬炭和硅炭前驱体多孔碳产品是硅碳负极的关键材料,需要持续研发攻关、下游测试及客户导入等一系列环节,技术壁垒较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另外,研发成功后的产品仍需经过市场营销、客户开拓等市场化推广,才能带来大规模收入。如目标公司最终不能成功研发生产出契合市场需求且具备成本优势的产品并持续迭代升级,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竞争力下降,影响目标公司后续发展。

  3、目标公司经营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新能源负极材料作为浦士达近年新进入的领域,其在研发、业务发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技术和业务等方面的风险,如出现浦士达发展未达到预期水平的情况,将导致浦士达未来经营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4、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经过了审慎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虽然对外投资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后续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行业竞争状况加剧、某些不可预见因素等导致公司投资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

  此外,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未按照目标公司的盈利预测模型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若目标公司的业绩未达预期,将导致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抓住目前新能源汽车对高容量负极材料的需求及储能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进一步完善公司在锂电池新型负极材料领域的产业布局,整合公司和浦士达在硅碳负极领域的优势资源,强化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实现互利共赢,并为公司带来长期投资收益,公司根据发展规划,拟以人民币3,999.9999万元,按照6.50元/股的价格认购浦士达定向发行的股份。本次投资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浦士达615.38万股,持股比例为14.68%。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标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它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目标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浦士达2023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三)目标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情况

  

  (四)本次交易前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注:1、上表中,本次新增股东为公司及张家港金创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创一号”),公司与金创一号投资行为同时间段进行,但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各方单独签署协议,最终浦士达注册资本以实际工商登记为准。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据与各部分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差,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五)浦士达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出资方式

  公司以自有资金现金进行出资。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目标公司: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方: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金额及出资安排

  公司以自有资金3,999.9999万元认购新增目标公司注册资本615.3846万元,剩余人民币3,384.6153万元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浦士达注册资本由3,500.00万元增加至4,192.3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692.30万元(系金创一号与公司同时投资)。

  浦士达向公司提供证明书证明全部先决条件被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全部投资款汇入浦士达银行专项收款账户。

  浦士达应根据经交易文件规定的适当程序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保持一致,将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认购款全部用于浦士达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限主营业务和其他由公司认可的用途)。

  (三)其他重要条款

  1、委派董事

  投资完成后,公司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名1名董事。

  2、回购

  当约定的回购事件发生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单独或共同地回购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认缴注册资本。回购义务人(浦士达实际控制人)应在规定时点完成新型硅碳负极基材多孔碳(包含树脂基及生物质基)产品验证及产线建设,完成相应出货量,并获得投资方认可。如条件未能达成,由回购义务人按照约定回购股权。

  投资方有权要求回购义务人中的任意一方或各方按照以下二者中最高的价格回购本轮投资方届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本轮投资方缴付的认购款,加上本轮投资方缴付的认购款在投资期间内按照8%单利计算的利息,以及投资期间内该等股权对应的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利润、股息或红利。投资期间指本轮投资方将认购款缴付至公司账户之日起,至回购义务人根据本条的规定支付全部回购价格之日经过的期间;

  (2)本轮投资方届时所持公司注册资本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

  3、违约责任

  (1)如任何公司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保证、承诺、约定或其他任何规定,或其在交易文件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为不真实的陈述,从而致使投资人承担任何合理发生的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则公司方应共同且连带地就上述损失向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现时发生的损失,投资人因公司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或损失的税费、利息以及为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费用等)。

  (2)如因交割日前集团公司已发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或交割日后发生的如下事件引起或导致集团公司的任何损失、负债、责任、义务或债务(无论其为合同性质或其他性质的)、任何税费(包括因未缴纳税款导致的罚金及滞纳金)或任何其他方针对集团公司提出的权利主张,从而致使任何投资人承担任何合理发生的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的,则公司方应连带就上述损失向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3) 投资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经目标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后仍未按期出资的,即便投资人已被登记为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后即可向该名投资人发出失权通知。该名投资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即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给目标公司及原股东造成损失的,投资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4)守约方根据上述条款向违约方追究赔偿责任时,守约方也有权选择按认购款的10%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多次违约可多次主张。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4、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修订、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二十(20)日内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争议解决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在锂电池负极材料领域的整体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强化公司在硅基负极材料产业链上下游整合效应,谋求建立长期战略合作机会,实现互利共赢,并为公司带来长期投资收益。

  2、本次对浦士达的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中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交易不能完成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相关交割条件尚未全部成就,公司尚未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份,若交易无法达成,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

  浦士达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尚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自律审查后方可实施,本次股票定向发行能否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发行的函存在不确定性。

  2、目标公司研发及市场开拓风险

  浦士达主要以东南亚椰壳基为主的生物质为原料,进行高性能活性炭、硬炭、硅炭前驱体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浦士达传统业务为净水用椰壳活性炭,近年通过新建陕西浦士达、宁夏浦士达等子公司向催化剂、载体炭及新能源负极材料等领域开拓。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新能源电池需求强劲,硬炭和硅炭前驱体作为钠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的负极材料,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浦士达基于在活性炭行业的深耕,于2023年下半年新增硬炭和硅炭前驱体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硬炭和硅炭前驱体产品是硅碳负极的关键材料,需要持续研发攻关、下游测试及客户导入等一系列环节,技术壁垒较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另外,研发成功后的产品仍需经过市场营销、客户开拓等市场化推广,才能带来大规模收入。如目标公司最终不能成功研发生产出契合市场需求且具备成本优势的产品并持续迭代升级,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竞争力下降,影响目标公司后续发展。

  3、目标公司经营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新能源负极材料作为浦士达近年新进入的领域,其在研发、业务发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技术和业务等方面的风险,如出现浦士达发展未达到预期水平的情况,将导致浦士达未来经营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4、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经过了审慎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虽然对外投资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后续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行业竞争状况加剧、某些不可预见因素等导致公司投资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

  此外,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未按照目标公司的盈利预测模型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若目标公司的业绩未达预期,将导致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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