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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0月14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6 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14日

  至2024年10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1、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在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韩江龙、成兴明、陶军、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颜景义、杨浩、周林、陈志国、骆桂明、徐建军、李兰侠、江琴霞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10:00-12:00,下午 13:00-17:00)(二)登记地点:江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 66 号(三)登记方式: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须写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4、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地址:江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 66 号

  电话:0518-81066978

  传真:0518-81066803

  电子邮箱:ir@hhck-em.com

  联系人:证券事务代表钱女士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0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32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年9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韩江龙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7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7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实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4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韩江龙、成兴明、陶军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二)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4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韩江龙、成兴明、陶军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价格,并在公司出现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 按 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放弃认 购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 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 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及可归属数 量;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 《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 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死亡)

  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等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 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 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 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

  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 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 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 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 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 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 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 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4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联董事韩江龙、成兴明、陶军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4)。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31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8.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69.6453万股的1.22 %。其中,首次授予83.2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03%,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4.73%;预留授予15.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19%,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5.27%。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8.2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069.6453 万股的 1.22%。其中,首次授予83.2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03%,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4.73%;预留授予15.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19%,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5.2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和中层管理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62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江龙先生,韩江龙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韩江龙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含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兴明先生,成兴明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技术副总,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对于公司的影响力和市场规模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成兴明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含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陶军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全面负责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日常管理,对于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及公司战略导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陶军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5.9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5.9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期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8.40元的50%,为每股24.20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1.93元的50%,为每股25.97元。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25.97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业绩完成度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80%但不到10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80%;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10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10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为限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深耕于半导体封装材料的研发创新,核心技术以配方技术与生产工艺技术作为体系基础,可广泛应用于传统封装与先进封装领域,技术储备丰富且具有前沿性,致力于为行业客户持续提供满足前沿应用需求及先进工艺要求的产品,致力于实现先进封装材料的全面产业化,致力于成长为全球高端封装材料的引领者。公司在制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业绩目标时,基于对公司未来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选取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层面整体指标设计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 +P2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9月24日对首次授予的83.20万份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49.49元/份(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4年9月24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12.97%、13.09%、14.4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期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期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4年10月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

  1、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4、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作废失效等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相关权益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作废失效其持有的该次归属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公司拟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变更股票激励方案的,不得降低当年行使权益的条件。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关权益,并按规定限售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的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4、激励对象退休未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中,当年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离职之后仍可归属,其余尚未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公司作废。

  激励对象退休但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激励对象在退休前需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权益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33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4日(星期二)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66号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19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青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二)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30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4 年 10 月 9日至 2024 年 10 月 11日(上午9:00—11:30,下午 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建忠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10 月 14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建忠,其基本情况如下:

  陈建忠先生:男,196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金陵科技学院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1986年8月-1994年6月,任南京工艺装备厂会计;1994年7月-至今,历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部项目经理,高级合伙人;2020年11月-至今,任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 9 月至今,任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且对与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以上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14 时 0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6 会议室

  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4)。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 2024 年 10 月 8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4 年 10 月 9日至 2024 年 10 月 11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的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 2 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地址:江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 66 号

  收件人:证券部

  邮政编码:222000

  联系电话:0518-81066978

  传真:0518-81066803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陈建忠

  2024 年 9 月 25 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建忠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对于同一议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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