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9 证券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4-09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中期分红事宜的相关授权,授权董事会制定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相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故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批准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按照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3元(含税)进行派发的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62,338,461股,扣除目前公司回购专户上持有的股份数量5,012,800股,以457,325,6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6,650,034.23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7,325,661股×0.43元)÷462,338,461股≈0.4253元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253)÷(1+0)=(前收盘价格-0.4253)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25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朱逢学、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外,其他股东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限售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朱逢学、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4个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87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机构(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387元人民币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87元人民币。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43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1048060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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