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4-86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1号楼2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57人,代表股份2,560,105,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58,836,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9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4人,代表股份101,268,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54人,代表股份101,268,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54人,代表股份101,268,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8,49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4%;反对10,896,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6%;弃权715,2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56,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35%;反对10,896,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02%;弃权715,2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8,67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35%;反对10,689,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5%;弃权741,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3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17%;反对10,689,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56%;弃权741,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补充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3,8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0%;反对5,41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5%;弃权858,2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995,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054%;反对5,41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1%;弃权858,2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5%。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美竹、徐婧婕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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