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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迎修订 新增“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本报记者 周尚伃

  9月27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1+N”系列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引导保荐机构提升执业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修订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于近期向全体券商征求意见。

  总体来看,《评价办法》于2022年制定发布,旨在促进券商建立健全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压实执业责任,切实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2023年,中证协对《评价办法》进行修订,新的评价体系实现对投行业务的全覆盖,引导投行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同时评价结果与券商分类评价等机制挂钩,成为督促保荐机构提升执业质量的重要抓手。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要求,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等系列政策,为积极落实上述监管要求,中证协拟对《评价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修订内容主要分为三大方面,一是,完善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履职尽责评价指标。包括明确保荐项目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完善保荐项目终止审核情形的扣分标准;完善保荐项目负面行为记录的范围及扣分标准,设定合计扣分上限;适当调整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

  二是,优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指标。结合《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优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功能导向,在“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专项评价指标中,新增两项标准:一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了关键核心技术;二是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新增“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为督促券商提升新股定价能力,提高新股投资价值报告质量,增加“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一是定价能力评价标准,考虑破发、发行价格偏离度等情形;二是投价报告质量评价标准,考虑估值、盈利预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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