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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24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针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董事周波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针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董事周波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1名调整为177名,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9月27日为授予日,授予177名激励对象9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律师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六)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于 2024年 9 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内部通知及OA系统公示的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2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四)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177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1名调整为177名,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

  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注:1、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1名调整为177名,本次调整后的177名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五、律师的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认为:格林美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格林美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格林美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本次授予的登记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9月27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20.5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8元/股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 2024年9月27日为授予日,同意向调整后的17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20.5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 激励工具: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 股票来源:公司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18元/股。

  4、 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177 人。

  5、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3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近年来,公司形成了“城市矿山开采+新能源材料制造”的双轨驱动主营业务模式,2021年至2023年,公司新能源材料制造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1.13%、74.16%、75.23%,城市矿山开采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87%、25.84%、24.77%。根据中汽协披露数据,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352.1万辆,同比增长近160%,渗透率为13%;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688.7万辆,?同比增长超过90%,渗透率为26%;202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949.5万辆,同比增长近38%,渗透率超过31%。根据乘联会披露数据,2021年世界新能源汽车销量623万辆,同比增长接近120%,渗透率超过8%;2022年世界新能源汽车销量1,031万辆,同比增长超60%,渗透率为13%;2023年世界新能源汽车销量1,428万辆,同比增速降至不足40%,渗透率达到16%。根据BloombergNEF预测,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新能源汽车年化增速放缓至22%。随着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的快速提升,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增长速度呈现放缓趋势,但是新能源汽车市场仍然继续平稳运行,成为拉动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指出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到2035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结合行业整体发展趋势,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在满足上述要求下,激励对象需争当奋斗者,主动作为,完成目标,做出贡献。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按照动态考评规则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及A-、B+、B和B以下四个考核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综合系数,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按下表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Y)。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内部通知及OA系统公示的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2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4、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177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9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日定为 2024年9月27日。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1名调整为177名,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日:2024年9月27日。

  (四)授予价格:每股3.18元。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7人,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920.5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513,129.1557万股的0.18%。

  (六)本次授予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1、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4年9月27日,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测算得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涉及公司董事,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经核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定为 2024年9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9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认为:格林美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格林美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格林美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本次授予的登记等事项。

  十、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次续聘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2023年度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拟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如下:

  (一) 机构信息

  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截至2023年末,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76名、注册会计师427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57名。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6.9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6.5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2.98亿元。

  2023年度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4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0.68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1家。

  2023年度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206家挂牌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0.31亿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0.77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4亿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及职业保险的理赔额能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待审理中的诉讼案件如下:

  

  3、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1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1)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情况:

  

  (2)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夕灵近三年从业情况:

  

  (3)签字注册会计师吴会兰近三年从业情况:

  

  (4)质量控制复核人陈静近三年从业情况:

  

  2、诚信记录

  前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市场行情、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能恪尽职守,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2、 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2023年度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5、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6日

  7.出席对象:

  (1)凡2024年10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会议地点: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上述提案已经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第1项提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10月21日9:00~17:00

  (二)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4年10月21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邮政编码:518101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指定传真:0755-33895777

  联 系 人:潘骅、何阳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六、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40”,投票简称为 “格林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股东单位)出席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证券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本人(本股东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在“同意”、“反对”、“弃权”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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