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8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4-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监事张阳先生的配偶曾婉玲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存在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窗口期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曾婉玲女士于2024年8月5日买入了公司股票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4%,成交均价为11.44元,成交金额为20,592元;并于2024年9月26日卖出1,800股,卖出均价为12.07元,成交金额为21,726元,获利1,134元。
公司知悉此事后,立即与监事张阳先生及其配偶曾婉玲女士核实了相关情况,张阳先生称其家属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相关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张阳先生为公司监事,直接持有公司股票46,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3%;张阳先生配偶曾婉玲女士在2024年8月5日买入1,800股于2024年9月26日卖出1,800股公司股票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张阳先生和曾婉玲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曾婉玲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2、根据曾婉玲女士2024年8月5日买入的成交均价11.44元以及2024年9月26日卖出的均价12.07元进行计算,曾婉玲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134元【(12.07-11.40)×1,800=1,134】。曾婉玲女士已于2024年9月27日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134元上缴给公司。
3、经张阳先生确认,其未向曾婉玲女士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曾婉玲女士系根据自主判断做出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经张阳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其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
张阳先生与曾婉玲女士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张阳先生关于短线交易情况说明;
2、曾婉玲女士股票交易对账单;
3、曾婉玲女士生收益上缴凭证。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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