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58 证券简称:勘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49,234,133.9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将该款项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若该笔履约保证金经本次审理最终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应处理。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勘设股份”)于2024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城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议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拟对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城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其退还公司已支付的遵义大健康·母婴护理中心妇女儿童医院项目、忠庄碧云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遵义市碧云峰生态健康城红武路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并诉请其承担资金占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发布的《勘设股份关于拟对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城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暨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024年9月,公司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黔0302民初1503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附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航
被告一:遵义城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19楼
法定代表人:罗鹏
被告二: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77号遵投大厦B栋21楼
法定代表人:袁静
被告三: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遵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熊跃波
(二)诉讼背景原因
2019年6月4日,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以联合体总承包方式中标被告一作为发包人的遵义大健康·母婴护理中心妇女儿童医院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下称“妇女儿童医院项目”)和遵义市碧云峰生态健康城红武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下称“红武路项目”),以及被告二作为发包人的忠庄碧云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下称“棚户区改造项目”,三个项目合称“案涉三项目”),并于2019年12月2日针对案涉三项目分别签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下称“《总包合同》”)。
2019年12月24日,勘设股份根据案涉三项目《总包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向被告二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1.6亿元,其中包括妇女儿童医院项目履约保证金7100万元、红武路项目履约保证金4500万元、棚户区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4400万元。
2023年12月6日,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向勘设股份发送关于案涉三项目的《工程项目终止告知函》,载明案涉三项目均不再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条件导致《总包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案涉三项目均终止。
2024年1月8日,勘设股份向被告一和被告二分别发送《关于退还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的函》,催告二者尽快退还履约保证金1.6亿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但截至目前,勘设股份未收到任何款项。
根据上述事实,各方均认可案涉三项目已经终止,三份《总包合同》也因被告原因无法履行而终止,故被告一和被告二应退还勘设股份根据《总包合同》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共计1.6亿元,其中被告一应当退还妇女儿童医院项目和红武路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共计1.16亿元,被告二作为收款方且同意以自有资产偿还履约保证金,应当与被告一共同退还该1.16亿元;被告二应退还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履约保证金4400万元。同时二者应赔偿勘设股份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16,000,0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4年9月12日为人民币31,568,430.67元)、预期利益损失32,487,030.54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44,000,0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4年9月12日为人民币11,974,232.32元)、预期利益损失12,654,440.42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50,000.00元;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249,234,133.95元。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9月26日,公司收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黔0302民初1503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案件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将该款项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若该笔履约保证金经本次审理最终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应处理。
3、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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