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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的公告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12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科股份”)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与公司股东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家具集团”)、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敏”)于2022年1月6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黄红云先生、金科控股与红星家具集团、广东弘敏同意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采取一致行动决定公司相关事项,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2、 红星家具集团、广东弘敏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时分别持有公司4,576,828股、590,134,714股,占比分别为0.09%、11.05%,广东弘敏已减持完毕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且广东弘敏法人主体已于2023年12月21日注销,根据各方目前的实际情况,金科控股、黄红云先生与红星家具集团经友好协商于近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决定终止一致行动关系。

  近日,公司接控股股东金科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通知,获悉金科控股、黄红云先生与红星家具集团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经友好协商相关方决定终止一致行动关系。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2022年1月6日,黄红云先生、金科控股与红星家具集团、广东弘敏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2月9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

  截至目前,黄红云先生现持有金科股份8.7791%的股份(即468,779,979股股份);金科控股现持有金科股份4.5482%的股份(即242,860,865股股份);红星家具集团现持有金科股份0.0857%的股份(即4,576,828股股份);广东弘敏不再持有金科股份的股份,且该法人主体已于2023年12月21日注销。

  各方关于继续保持一致行动的基础已发生变化,经友好协商,黄红云先生、金科控股及红星家具集团(以下合并简称“三方”)同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共同解除原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2) 三方确认,在原《一致行动协议》生效期间,三方均遵守了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三方对原《一致行动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不存在任何争议、异议或纠纷,各方不会就此提出任何诉求或主张。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黄红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列汇总数存在差异系取数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后,黄红云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四、备查文件

  1、 《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123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科股份”)于近日接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通知,金科控股、黄红云先生与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原”)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及《<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署,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 东方银原充分认可金科股份长期投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也充分认可黄红云先生、金科控股及金科股份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为增强投资人对金科股份的投资信心,促进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双方拟结为一致行动人,同意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以不超过1.5元/股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金科股份股票不低于5,000万股。

  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银原已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18,200股。

  近日,公司接控股股东金科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通知,金科控股、黄红云先生与东方银原于近日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相关协议”或“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签署相关协议情况

  黄红云先生和金科控股分别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截至协议签署日,黄红云先生持有金科股份468,779,979股股份,金科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庆财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金科股份289,420,865股股份,以上各方合计持有金科股份758,200,844股股份,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14.20%;东方银原未持有金科股份股份。

  东方银原充分认可金科股份长期投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也充分认可黄红云先生、金科控股及金科股份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为增强投资人对金科股份的投资信心,促进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双方拟结为一致行动人。

  为此,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结为金科股份一致行动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相关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签订各方:

  甲方1:黄红云

  甲方2: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1、甲方2统称甲方)

  乙方: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

  第一条 增持金科股份股票

  1.1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以不超过1.5元/股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增持金科股份股票不低于5,000万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满6个月后,乙方可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继续增持金科股份股票。

  1.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7,500万元增持资金存入本次增持的证券账户。

  1.3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致使乙方无法履约的情形,豁免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一致行动事项

  2.1协议双方在此承诺,在决定金科股份需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相同和一致的意思表示;在金科股份股东大会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事项”)进行表决时,双方必须保持投票的一致性: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双方或一方因涉及关联交易而依法排除表决情形除外)等事项;

  12)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3)提交公司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2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增加一致行动事项;但非经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删减任何一致行动事项。

  第三条 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3.1协议双方应当在决定金科股份需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特别是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虽有上述协商、沟通约定,但双方一致确认在甲乙双方就第2.1、2.2款中“一致行动事项”持有的表决权意见不同的情形下,协议双方应对相关议案或表决意见进行充分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在表决前2个工作日内,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所持表决意见作为共同意见。乙方通过本次增持持有金科股份股票不低于1亿股后,出现以下情形,应以乙方的意见为共同意见:

  (1)甲方因故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不能行使股东的提名权与表决权;

  (2)甲方、乙方在新一届董事会提名及选举的过程中其意见与其他具有提名权股东意见严重不一致;

  (3)甲方或乙方与金科股份5%以上股东间产生重大分歧与矛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2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一致表决权安排,并完成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任何一方均不得因表决权意见不一致而拒绝在法律文件上签字。

  3.3协议双方应按照第3.1款形成的共同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分别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表决的,应在金科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2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委托另一方出席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

  3.4乙方应就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协议、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另行出具相关文件等。

  3.5在一致行动期限内,乙方如因金科股份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乙方持有的金科股份的股票数增加的,则对应增加股份也将自动地依照协议的约定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第四条 生效及终止

  协议自双方签署且乙方在两日内将不低于7,500万元的增持资金划付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证券账户之日生效。有效期至协议签署日起满18个月为止;有效期届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履行协议。

  二、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影响

  1、本次相关协议的签署,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各方签署相关协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 其他事项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相关协议约定,东方银原已将不低于7,500万元增持资金存入本次增持的证券账户,并已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18,200股,但本次增持仍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窗口期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出现上述风险,东方银原承诺仍将在遵守交易规则及不超过协议中约定股价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2、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

  2、《<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124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与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原”)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及《<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2、 近日,公司收到东方银原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东方银原同意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以不超过1.5元/股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金科股份股票不低于5,000万股。

  3、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窗口期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银原已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18,200股。

  近日,公司收到东方银原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东方银原充分认可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也充分认可黄红云先生、金科控股及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为增强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东方银原同意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以不超过1.5元/股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金科股份股票不低于5,000万股。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东方银原已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18,200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为东方银原。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东方银原未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银原已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18,200股。)

  3、本次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未曾披露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东方银原充分认可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也充分认可黄红云先生、金科控股及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为增强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根据协议约定,增持公司股份。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5,000万股。

  3、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价格为不高于1.5元/股。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金科股份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完成最后一笔股份增持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18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已将不低于7,500万元增持资金存入本次增持的证券账户,但本次增持计划仍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窗口期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出现上述风险,东方银原承诺仍将在遵守交易规则及不超过协议中约定股价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四、其他说明

  1、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增持计划为增持主体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实施,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增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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