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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4-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贸易”),为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合计13,581.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已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1,343.90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已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本次被担保人云中马贸易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2024年1月8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对应授信协议)》,为担保公司、云中马贸易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的期间内(以下简称“融资期间”)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获得的授信业务项下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所有债务能得到及时足额偿还,公司以其位于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2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4)松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14号)作为抵押物。本次抵押担保范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融资期间内向公司、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在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对应授信协议)》项下,2024年9月10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00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3年6月25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在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止的期间内与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5,000.00万元以及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4年9月10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10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3、2024年9月12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在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13,000.00万元以及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4年9月1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5,481.00万元,2024年9月1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00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4、2024年8月30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云中马贸易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500.00万元整。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4年9月1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3,00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5月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7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福忠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9年5月24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2号办公大楼3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革基布、人造革贝斯委外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云中马贸易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4,575.04万元,负债总额111,520.16万元,净资产为13,054.89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205,375.77万元,净利润558.42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云中马贸易截至2024年6月30日资产总额123,065.82万元,负债总额109,583.63万元,净资产13,482.19万元;2024年1-6月营业收入122,248.42万元,净利润427.30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抵押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抵押权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对应授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抵押物:抵押人以其位于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2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4)松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14号)作为抵押物,评估价值为160,000,000元。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抵押权人在融资期间内向抵押人或授信申请人(公司、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抵押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4、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

  (二)公司(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1)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大写)为限;(2)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1)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大写)为限;(2)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保证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授信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云中马贸易)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2、保证范围:(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方云中马贸易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有效控制及管理,担保风险可控。以上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1,343.90万元(包含此次担保),均为公司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48%,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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