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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87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05.6301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06.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484.6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421.9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20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0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90595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9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结项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及“融合通信产品技术升级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云PC系统与AI智能代理开发平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

  由于上述募投项目变更,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近日在深圳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各方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根据协议内容,浦发银行存储金额为截至2024年9月25日的账户余额,中信银行存储金额为截至2024年9月26日的账户余额,不包含转让市场交易中产生的提前支付利息。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方拟将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7,876.38万元(含利息收入,以募集资金专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投入新项目“云PC系统与AI智能代理开发平台项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350078801900003036,截至2024年9月25日,专户余额为4,871.723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云PC系统与AI智能代理开发平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23年8月24日,期限36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伟权、宿昳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当天)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乙、丙三方于2022年9月16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监管账号为:79350078801900003036,简称“原三方监管协议”)同步失效,本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甲、乙、丙三方确认:甲、乙、丙三方在原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清结,甲、乙、丙三方均不再具有向其余任何一方主张该份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权利。甲、乙、丙三方确认未因原三方监管协议的解除而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方拟将募投项目之一“融合通信产品技术升级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11,622.04万元(含利息收入,以募集资金专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投入新项目“云PC系统与AI智能代理开发平台项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301012500643583 ,截至2024年9月26日,专户余额为2,431.70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云PC系统与AI智能代理开发平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9,00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期限3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伟权、宿昳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当天)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乙、丙三方于2022年9月19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合同编号:信银深公司2022第1119号,监管账号为:8110301012500643583,简称“原三方监管协议”)同步失效,本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甲、乙、丙三方确认:甲、乙、丙三方在原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清结,甲、乙、丙三方均不再具有向其余任何一方主张该份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权利。甲、乙、丙三方确认未因原三方监管协议的解除而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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